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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进一步规范环境质量评价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 2020-03-09 二维码分享

  中国环境报记者蒋朝晖昆明报道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质量评价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工作,不得出现擅自更改评价范围、增减或挑选评价指标、选择性或以偏概全发布环境质量评价结果等行为。

  近期,云南省部分州(市)在对辖区内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评价及监测数据应用过程中,存在环境质量数据发布与上级不一致、以月度水质类别占比代替年度水质类别来表征水质状况、有选择性地发布环境质量评价结果等问题,引起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高度重视。针对这一情况,厅党组(扩大)会议进行了专门研究,对进一步规范环境质量评价等相关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通知》明确,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等技术规范。提供辖区内各类环境要素监测数据和评价结果时,不得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在组织或配合开展各项考核工作时,按考核要求提供有关环境监测数据。

  《通知》特别强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加强环境监测数据应用管理,对涉及辖区内生态环境领域监测数据和环境质量评价应用中存在的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并督促改正。省生态环境厅将定期组织对各州(市)执行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州(市)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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